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超过退休年龄就不受劳动法保护?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龚萍

  ■维权原因:3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在私企工作时受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对其工伤认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维权过程:他们分别和该局打起了行政官司。
  ■维权结果:法院认为,所有劳动者的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撤销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近日,富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接连审理了3起备受关注的行政案件,案件的3名原告都是在私企工作时受伤的农民,且女的在50周岁以上,男的在60周岁以上,也就是说,原告都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本案的被告同为富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而第三人则是富阳的3家私营企业,且他们都没有与3名原告分别签订劳动合同。
  3起行政案件的原告都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劳保局作出的、对于他们的工伤认定申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富阳法院的判决结果是3起案件赢的都是原告,劳保局分别作出的3份《不予受理决定书》均被撤销。
    
  超龄劳动者的“非典型性工伤”
  俞肖英是3起案件中年龄最小的一个原告,今年52岁,是富阳市大源镇宫前村的村民。
  1997年,俞肖英到位于富阳市大源镇工业园区的杭州正宏纸业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接纸工,但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7月29日,俞肖英在上夜班时左手不慎被机器轧伤,经治疗后被截去4个手指,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结果为六级伤残。经过与厂方的多次交涉无果后,俞肖英在今年6月27日决定向富阳市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但她没有想到的是,劳保局竟然当场拒绝了她的请求,并以俞肖英的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而今年58岁的农民吴冬香的遭遇也与俞肖英一样,工作时受伤后同样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吴冬香是在1996年11月到富阳市天马商厦有限公司当清洁工的。2004年4月30日,吴冬香在工作中与公司员工发生纠纷受伤,和公司商量补偿未果后,其丈夫即于今年1月6日代其向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75岁的富阳市场口镇鸿丰村农民凌祖庆,到富阳市正大无穷力酒业有限公司工作还不到8个月。这位老人告诉记者:“今年1月12日20时30分左右,我在值班室值班,听到公司内有狗叫,我就打开大门看是否有小偷。没想到,我刚走出大门,就被路过的一辆摩托车撞倒受伤了。”
  凌祖庆也依法向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也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老人告了劳保局
  俞肖英、吴冬香和凌祖庆3人认为:既然已经在单位工作,自己就是劳动者了,就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于是,他们分别请了律师,和劳保局打起了行政官司。
  其中一位代理人、浙江富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包进海认为,我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只听说过非法雇佣童工,而没有听说过非法雇佣老年工。
  但是,劳保局却拿出了他们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的依据——浙劳社厅字(2004)246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批复》。
  这是一份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请示》所作的批复文件。其中批复说:“根据《劳动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的,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那么,这些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真的不在《劳动法》保护之内了吗?
 
  法律保护所有劳动者的权益
  富阳法院行政庭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这3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认定这些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的人员是否属法律禁止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是否有相关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结论是从来没有。
  因此,既然法律没有禁止他们工作,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这些人在劳动中受伤后,年龄就不能作为劳动部门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理由。也就是说,超龄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在职务工作中受伤的,企业就得负责,同样,为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部门应该受理他们的工伤认定申请。
  这名法官还告诉记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批复》是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而作出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所谓退休退职职工的范围明确限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根本不包含私营企业的职工。而《劳动法》第2条规定得更为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且还在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77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这名法官还告诉记者,富阳法院之所以作出撤销劳保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据的就是《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他说,《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指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条例》并无把超过退休年龄的排除在“职工”之外。
  因此,这名法官认为,劳保局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的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而其认为的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所应当要给予撤销。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张教授认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身体健康的银发族有发挥余热的愿望,法律也应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张教授还提出了一个相当尖锐的看法,他认为,从这几起案例来看,这些企业都没有和“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理,这样的企业本来应当受到劳动部门的处罚。但事实很残酷,由于有的部门认为,“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本就“不在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之内”,因此,这些企业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招用“超龄人员”且不用对他们负任何责任,肆无忌惮地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